日期:2021-09-01 10:28:04作者:暖心人社图片:未知人气:+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不管是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去世后,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都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过由于很复杂的原因,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两样待遇,最初称之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一般来说,只有工伤职工的亲属待遇才称之为抚恤金(沿用到现在)。
1951年我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两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是根据供养亲属的不同发放6~12个月的本人工资(当时不叫退休职工,而叫退职养老职工,他们领取的待遇叫做退职养老费)。可是有关《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是100人以上的企业。特别是1969年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以后,有关待遇转由企业自行承担。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对于退休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明确。有关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其第七条“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二至三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后来,各个地方自行制定了当地的政策。像机关事业单位也形成了自己的待遇标准。但是,覆盖范围又成了问题,毕竟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都不属于上述实施的范围。这些单位不可能在职工退休以后,还负担着有关退休费待遇,也不可能在职工去世以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这样的待遇。
1991年,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国家才陆续将有关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明确提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有关待遇,但是并没有提出更明确的标准。由于过去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2020年才刚刚实现省级统筹,因此各地在制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有充足的权力。
近年来,各个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待遇标准,相应的负担主体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比如说福建省明确丧葬补助费为两个月的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2019年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2644元,因此2020年抚恤金的标准为13220元。社平工资的标准为6699元,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3398元。
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仅仅1000元,但是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称之为一次性救济费)标准则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2020年一次性救济费的计算基数为6787元,因此相应的待遇总额高达68870元。
贵州省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标准,抚恤金标准为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
浙江省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上海市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两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为6~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另外还有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6000元。对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可以发放补助费,标准为570元每月。
其实,我国的抚恤制度主要侧重于一次性,注重以个人的标准。并没有根据参保人家庭的情况设立长效的机制,像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参保人去世以后会给遗属按月发放抚恤待遇,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职工家庭。特别是像家庭妇女,本身女性的预期寿命就比男性长得多,能够更有助于保障她们的生活(这样做还会有利于人们生育,呵呵)。相信国家会不断完善有关养老制度的,能够为参保职工本人和家庭提供更多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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