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7-12 12:01:54作者:广州张美玲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徐某、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某市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段小某。
徐某认为,段某在孕期间及月子期间的妻子不关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应尽的责任;徐某父亲住院多次做手术段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平常对徐某父母也没有尽到做女婿应尽的责任。生活上,段某对家庭的事情也从不过问。
婚后,段某因对工作不满,频繁更换工作,且疑心很重,经常怀疑妻子及其家人在背后说其坏话,经常因一些小事与徐某争吵,辱骂徐某及吼骂幼小的孩子,之后更发展到对徐某身体冲突。
2016年8月,段某殴打徐某致使徐某觉得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双方开始分居。
分居之后段某曾努力弥补双方的关系,徐某考虑到孩子还小,就原谅段某继续与之共同生活。但2016年10月及12月段某两次因一些生活小事与徐某争吵并提出离婚,徐某同意,但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
徐某认为:双方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徐某与段某的婚姻关系;儿子段小某由徐某抚养,不需要段某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据是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而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儿子段小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双方因不同的生活习惯及成长背景,在共同生活中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显属正常,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彼此包容,不能动辄以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不同而提出离婚。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出现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事由,故对于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婚姻是严肃的,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对待。希望原、段某认真反思与对方之间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尽力承担家庭责任,积极化解家庭矛盾,营造夫妻感情基础,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虽然徐某诉称与段某家庭矛盾较多,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半年。
但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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