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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日期:2021-05-29 20:30:14作者:滨州之声图片:未知人气:+

滨州之声3月6日讯:

3月6日,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凤玲律师做客《我执法 我普法 机关普法时间》。本栏目由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普法办公室、滨州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播出。

主持人:王律师,马上就三月八号了,我们想在节目里说说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那些事,今天我们来说说家庭中的权益保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四年了,王主任,这部法律实施后家庭暴力的状况有什么变化吗?这部法律达到了它应有的效果了吗?

王凤玲:这部法律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很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司法行政机关方面来讲:公安法院及有关司法机关,将《反家暴法》纳入本部门业务培训计划,各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引起了一定的重视,根据反家暴法,制止家庭暴力案件,并根据现场状况开展询问、勘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出具告诫书,临时安置有需要的受害人。按照治安处罚了一部分施暴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等立案侦查。

二、由于这几年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比较大,了解这部法律的人挺多,有效的遏制了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妇联等部门遇到家暴投诉的受害者多了,很大部分受害者意识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寻求司法帮助,包括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等。

总体来讲,这部法律实施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但还存在重视程度需进一步加强、家庭因素考虑过多、掉不出“家暴系家务事”的范畴等问题,也是今后一定时期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主持人: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在落实上还存在什么问题?

王凤玲:主要有以下问题:

问题一:传统观念、现实困境致受害者报警意愿低

全国妇联曾发布一项数据,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而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

从第一次被家暴到报警、维权,受害者期间要尝试多种路径。通常情况下,受害女性第一次被家暴时会采取夫妻协调的方式,协调不好可能会找父母、婆家亲友进行非正式求助。还是不行,就会去找居委会,通常是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受害女性才会向警察求助。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如果把丈夫送去警局、监狱,甚至亲生父母姐妹、邻居都不能接受。现实中存在控制欲极强的施暴人,因为家暴被送到拘留所,十天八天出来后,很可能继续施暴,甚至发出死亡威胁,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尚不完善,警察不可能24小时保护受害者,这些后患都会让长期遭受家暴、心理处于极度恐慌的受害者对维权久拖不决。

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受害女性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

我接手了一个案子,家暴受害者周某(化名)丈夫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其施暴。去年秋天,周某和丈夫因辅导孩子功课发生争执,丈夫谢某(化名)掐着周某脖子,在卫生间将其摔倒在地,并拖拽至到客厅、门外殴打。周某只能小区物业寻求帮助,在物业帮助下报警。经鉴定,周某伤情为轻伤。根据法律法规可追究谢某的法律责任。

在警方征询意见时,她犹豫不决,反复为难,原因就是顾虑孩子。“听说父亲违法犯罪,会留案底,对孩子参加高考、参军、报考公务员可能留下不良记录,她打了退堂鼓。”不断纠结中,周某还是与丈夫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表示放弃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二:人身保护令和告诫书力度有待强化。

作为反家暴法的亮点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被认为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两种方式。告诫书的颁发机关是权威性很高的公安机关,因此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这是一种二选一式的方式,实践中出具告诫书的是非常少的。说明基层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重视还不够,很多干警都觉得这是家务事,理应自己搞定,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

另一作为《反家暴法》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保护令签发总量较少,门槛高、证据要求高,法院整体态度偏慎重。滨州仅仅出具了一份人身保护令,再申请时,就再也没有签发了。

问题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受害者证据意识薄弱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证据成了诉讼的关键。尽管此前周某被家暴后验伤构成轻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但伤情成因报告很模糊,无法证明是丈夫所为。

当时周某丈夫拖着她到门外殴打,小区监控录像可以模糊地看到,但无法确定轻伤位置是丈夫殴打所致。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链不完整,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刑事案件举证标准高很难达到。

问题四:受害者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心理压力、现实顾虑、司法实操的偏差……像一座座大山,受害人往往孤军奋战,对受害者的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对受害人的救助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大前提下,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和基本为人处事原则,被害人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包括对应不应该维权的纠结、反复、不报警、甚至以暴制暴,任何一种选择都应该理解。

主持人:针对这些问题你认为解决方式有哪些?

王凤玲:一、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可操作性。近几年,一些省份也在不断探索,出台《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我们省就出台了《山东省反家暴实施条例》,还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举措,在家暴定义、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执行力度,使更多的受害者了解、学会运用这部法律。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各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发挥救助机构的作用,使受害者切实有效的收到该部法律的保护,避免遭受进一步的人身伤害。

各部门为受害者的举证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比如公安机关,在受害者报警后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为他们的取证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这种帮助包括理论上技术指导和实际为他们提供证据。

将法院主动告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涉及家暴案件的前置程序,并适当放低人身保护令门槛。既然很多受害者不知道可以依申请取得,那就需要审判者以职权告知。

主持人:王主任,反家暴法颁布实施4年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您给大家再进一步解读一下,可以吗?

王凤玲:好的

主持人: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家暴的范围有哪些?

王凤玲:《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随着家暴法的实施,法学专家把家暴分为四种类型:行为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

主持人: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王凤玲: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主持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能获得哪些救助?

王凤玲:《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主持人:遭遇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怎么做?

王凤玲: 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主持人:人身保护令都能保护啥?

王凤玲:主要作用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主持人:违反保护令会怎样?

王凤玲: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保护令的优势在哪?

王凤玲: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

主持人: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

王凤玲:《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主持人: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王凤玲:申请人身保护令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

(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三)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主持人:听了这么多王律师对《反家暴法》的介绍,让我们真的觉得以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被害人是很有力度的保护了,节目最后,两位还有什么需要听众朋友的吗?

王凤玲:最后对广大听众朋友做一个友情提示吧:反家暴法颁布实施,会给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如果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或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都会得到帮助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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