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11 12:36:50图片:未知人气:+
有网友向我咨询:小安和小嘉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在小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是小嘉的户籍地在大兴区,其在朝阳区居住,但是因其一直以来是租房居住,所以每次居住时间均未超过一年。小安找到律师咨询,是去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去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回复:
一、法院管辖权审查时,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地。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纠纷的管辖权适用上述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一般情形下,小安可以至被告小嘉户籍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据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地的原则,此时法院很有可能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这将会拉长诉讼周期,提高了时间成本。
二、经常居住地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而应在确定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基础上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小嘉的情况属于在朝阳区租房居住,在起诉时并没有在现在所租房屋内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但是小嘉已经累计并且连续在整个朝阳区居住了三年之久。此时朝阳区是否属于“经常居住地”?
对此,最高院的裁判要旨明确了标准。最高院审理的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在天津,但是经常居住在北京顺义区、昌平区、海淀区均未超过一年,此种情况下最高院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被告自7年前一直在北京市居住,期间虽变更过居所,但均在北京市辖区内,故被告自7年前年在北京市内的居住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几次居所变更并不影响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
同理可推,小嘉的居住场所虽多次发生变更,但是在朝阳区连续居住有三年之久,所以朝阳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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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离婚律师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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