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情感网 > 婚姻生活 > 文章详情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

日期:2021-05-30 19:31:11作者:律视微言图片:未知人气:+

现代社会离婚是常事,可是没有感情了财产如何分?想必大家都知道应该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除了基本的房屋、存款之外,哪些又属于“特殊共同财产”?这些“特殊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一、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

(5)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8)有关房屋的特殊规定。

a.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特殊共同财产”的分配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涉及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归属及价值等处理办法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关于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不得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情形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gzkyz.com.cn/article/41948.html

律视微言

倾诉你的情感,分享属于你们的故事
私聊 +关注

手机版 | XML地图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2020 www.gzkyz.com.cn 【可可情感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20010517号

声明: 部分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邮箱:*****@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