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25 15:37:19图片:未知人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诉,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立案。对不属于自己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应当出具收条,注明案件性质、案情、案由、证据种类和要求等事项,并由被侵害人签名或者盖章。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自诉。被告人、被害人申请立案的,应当依法受理或者经审查予以登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侦查;情况紧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十五日;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延长30日。
1.公安机关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报案后,应当在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成立专案组专门处理。对于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于有犯罪事实,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得让当事人受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同时,公安边防、森林、海洋、边防派出所以及其他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其依法行使公权力,防止、制止、侦查犯罪。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侦查措施和办案程序,及时进行审查调查,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对符合逮捕条件且不需要逮捕时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逮捕后继续侦查的,应当及时予以逮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符合逮捕条件而不能依法进行审判的案件,可以暂时羁押;不能羁押的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不能排除暴力威胁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痕迹和其他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审判。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并由其签字或者盖章。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先作出不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和撤销案件期间,当事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抗诉事由。
3.如果是刑事案件(具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审查起诉期限为30天。
而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20天,即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算,超过20天,检察院就有权决定继续审查,但是需要补充侦查两次。但是,检察院不会提前安排补充侦查,而是对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再次进行审查。再进行审查之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会移送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决定不予起诉;如果法院认为没有符合起诉条件,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重新办理一次。如果是需要补充一些证据材料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起诉决定,那么就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了。需要补充侦查的,一般是补充刑事案件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因为物证、书证都可能出现灭失或被篡改等情况;且由于案情重大复杂需重新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可以提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请求。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30天内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未按检察机关决定办理刑事案件且需要补充或者延长侦查期限的,不得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撤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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