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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以不正当所得起诉小三

日期:2022/10/23 21:27:41图片:未知人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因情感问题与小三发生纠纷,以不正当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将小三告上法庭。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获得4万元。

1婚外情:原配丈夫以不正当方式将妻子告上法庭

2016年5月,原告阿豪(化名)向南海区法院起诉称,其与原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外遇。离婚后,他与妻子阿豪(化名)的感情一直不好,在妻子婚后几个月的时间里,阿豪就与同村的女子刘某(化名)同居。此后,阿豪从刘某处取得4万元钱款。他认为妻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婚外情关系,且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属于违法行为。他认为妻子阿豪是基于双方婚外情而做出这种行为是不道德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其归还4万元钱款。被告刘某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自己与阿豪是合法夫妻关系,没有婚外情,并且在离婚后也未提出返还钱款的要求。

2原告:被告以不正当方式取得4万元钱款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后果

原告称,被告自2017年起与第三者陈某同居,期间陈某多次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钱款,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钱款。此外,被告与陈某的父母及陈某与被告陈某的父母均为近亲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陈某虽然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但被告并未对自己所取得钱款进行过实际返还。因此,被告从陈某处取得4万元钱款是其夫妻感情破裂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后果。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并非为了家庭经济生活而将上述钱款转给陈某位在其与陈某有夫妻关系期间与陈某生育子女。他在庭审中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该婚外情发生后与陈某离婚的证明原件、《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3被告:赠与行为无效应返还4万元

被告阿芳辩称,她与小强是合法夫妻关系,阿芳作为第三者与小强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返还4万元。阿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赠与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应当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间达成赠与协议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赠与人已经履行义务但不受赠与人主张的,视为对赠与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她同意返还4万元。阿芳还说他们是在明知对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汇款或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至对方指定的账户上给对方,该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阿芳与小强之间没有建立夫妻关系,,但双方是合法存续夫妻关系以及小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身份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对于被告小强辩称其并非涉案钱款的受益人而与其有利害关系以及辩称是其与原告阿芳串通将钱款转给被告小强进行投资而取得钱款为由,均不予支持。

4原配:妻子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合法合理

黄晓雯则辩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中,黄晓雯与谢某之间是夫妻关系,两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合理。此外,她认为不存在违法性接触。黄晓雯称,其是因被谢某逼迫无奈才选择与谢某在一起的。她要求谢某返还借款4万元已经超过了其正常的生活需要,且该行为是在婚内发生且被告谢某在日常生活中亦多次向黄晓雯借款,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可认定双方系婚内发生法律关系的共同共有人。黄晓雯称与谢某之间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亦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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