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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迟来的正义之念斌投毒案)

日期:2022/09/25 22:33:04图片:未知人气:+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4]

2侦查过程编辑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8日凌晨5时28分接到报案后,6时许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8日当天做出(2006)08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这五件物品均于28日提取当天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28日至8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如下: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

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在庭审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时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历次判决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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