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5 22:01:20图片:未知人气:+
家暴是家庭不可忽视的一个破坏因素,它的产生给家庭成员带来了身体、精神伤害,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重伤、死亡。由于一些人保守着“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受到了暴力欺压,也不欲寻人帮助,这使得暴徒愈发猖狂,特别是到了当下,不仅是部分女性会受到家暴,男性受到家暴的比率也在不断上升。
家暴一旦出现在生活中,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敞开大门,让对方的恶行暴露在亲友、居(村)委会、警察等人员眼前,这样才会给对方造成一定震慑,以外力压制恶,同时形成有利的证人证言。
敞开大门说来容易,但真正做到,却有一定难度,因为夫妻生活多年,感情尚在,打开大门意味着将事宣扬出去,这有碍颜面。所以不少人受了欺负,始终闭口不言,觉得忍一忍就过去了。抱着“忍”的态度面对家暴,实则将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
案例分享:
夏先生与杨女士相识多年,2006年8月,两人恋爱结成果子,走进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婚前,夏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住了多年;结了婚,经两家人帮衬,夫妻俩买下一套新房。
有了一个女儿之后,杨女士不欲再生小孩,便严词要求夏先生进行结扎手术。夏先生认为结扎对身体有害,没有答应。因此,两人为了此事争论不休,加上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感情处处摩擦,变得越来越淡。
之后,杨女士缺钱,打上了夏先生婚前房子的主意,让对方卖掉。那栋老房子陪伴了夏先生多年,他不舍得卖。结扎不成,卖房子也不成,杨女士心中积满了怨气,常打骂夏先生,多次辱骂他“窝囊”“没出息”,并扬言要杀死夏先生及其全家。发泄怒气时,杨女士还曾拿出菜刀、水果刀、剪刀等利器威胁。
夏先生担心事态恶化,搬到了婚前老房子独居。过了一段时间,他以夫妻感情破灭、家暴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再和好的可能,维持这段婚姻只会对两人有害,遂准予了夏先生的离婚诉求。
案例分析:
家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心理、X等方面进行摧残。家暴不仅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也发生在夫妻之间。杨女士与夏先生属于夫妻关系,她对夏先生的打骂,对其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损害,导致夏先生承受不住,离开家门。
家暴是我国严令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原《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法院应准予离婚。杨女士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在受害者夏先生离婚意愿极其强烈之下,无论杨女士如何挽回,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一家暴,就可离婚,夏先生与杨女士这段婚姻看似分得十分容易,其实不然。家暴一旦发生,不过是举起手、抬起脚,过程十分短暂,家中一般又不会存在监控,所以想留存家暴证据,比较难。
特别是当受欺一方一直保持着“家丑不外扬”的心态,他(她)忍到忍不下去了,想到诉讼离婚,但这时却发现自己拿不出来任何证据,只能扬起手臂上的伤疤,指认对方家暴,这相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毕竟这疤是不小心跌伤,还是被打伤,无从验证。
所以,想要取得有力的证据,应当摒弃“家丑”这种陈旧理念,勇敢地向外敞开大门,这在前文也有过论述。那么,大门应当如何敞开?敞开过程中,又该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发生家暴,最佳选择是向警方报案。无论家暴到了什么程度,是轻亦或是重,都可以报警求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警方出警,会有相应记录,包括事发时间、口供、处理方式等信息,他们的记录将成为证明家暴的有力存在。
其次,受害人可以向自己或对方单位、当地居(村)委会、妇联等机构投诉或反映,请求帮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机构曾参与过调解,他们能帮忙出具相应证明,进而验证家暴的存在。
最后,受害人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可请求近亲属、邻居,乃至小区保安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成为证人,如果寻求帮助这个过程被监控拍下,监控内容也是一个佐证。
以上所提的,几乎都需要受害者主动敞开大门。除了这些,受害者遭受家暴之后,如果曾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与凭据也能视作证据;双方有过通话录音,或者暴力后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文书,也可作为附着证据;录制的事发视频、拍摄的伤情图片,也是一种辅助证据。
总的来说,家暴取证确有一定难度,但并不是无法可循。面对家暴,除了要对施暴者强加谴责,我们也需要受害者能勇敢说“不”,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护航。
(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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