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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枪决现场图片(天津一美女死刑犯被枪决)

日期:2022/08/04 15:01:27图片:未知人气:+

1999年,天津一名即将执行枪决的美女死刑犯,在死前提出了唯一的要求:我要穿着那件红色婚纱行刑

她想嫁的那人是她的白月光、朱砂痣,是她污浊不堪的心灵里仅有的净地,今生已经无法回头,她想要和他预约来生。

即将一坯黄土了平生,警方答应了她这个请求。随着枪声的响起,一抹艳丽的红色消失在斜阳中。她是谁,犯了什么十恶不赦之罪,红色嫁衣又为谁而穿?

这个美丽的女囚犯叫尹艳萍,故事还要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云南说起。尹艳萍出生于云南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她有一个青梅竹马的恋人马强,比她大三岁。

在她16岁那年,两人互诉衷肠,约定要“一生一世一双人”,马强还送了她那件红色的嫁衣,发誓会娶她回家,马强没有变心,可尹艳萍却再也回不去了。

年轻气盛的尹艳萍看到村里的王小曼每次穿金戴银地回来,还给家里建了大房子,羡慕她在外面的生活,也生出了想要出去闯荡一番的心思。

她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马强,马强倒不是不支持,只是担心她一个弱女子出门在外不安全,尤其在听她说要和王小曼一起混时。

她只看到了王小曼风光无限的模样,不知道村里人背地里都在说她不检点,赚脏钱。事情是真是假,马强不知道,不过他认为空虚不来风,因此不同意她和王小曼一起出去,而是找了个靠谱的老乡带她一起走。

他因为母亲生病,家里需要人照顾,没有一起去外面打拼,只是和尹艳萍约定了以三年为期,三年后两人心意不变就成婚。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尹艳萍做梦都在想着发财,可她没学历没经验,在昆明只能从洗碗工、服务员等苦力活做起,每个月的收入扣除开销就所剩无几。

她逐渐变得浮躁,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再次遇到了王小曼,她不知道王小曼是干什么勾当的,只想着王小曼可以过得风风光光,我为什么不可以?

她向王小曼讨教生财之道,王小曼看着她笑了笑,把她带到了一个金碧辉煌的KTV,她从未见识过这样奢华的地方,对一切都充满了好奇。王小曼告诉她,只要她按照自己说的做,就能大富大贵。

她学着王小曼的动作和言语,向客人推销酒水,一开始十分生硬,客人不买账,后来她渐渐熟练,面对客人们的过分举动也变得麻木,但一叠叠票子装进她的口袋后,她的底线也一点点丧失。

从陪酒到出卖自己的灵魂和身体,她在纸醉金迷的生活里逐渐失去自我,成了金钱的奴隶。她心里觉得对不起马强,可又无法挣脱对财富的渴望。

也正是这份贪婪和放纵,将她一步步推入深渊。在一次陪酒时,一个叫杨华的客人给她递了一根特殊的“烟”,她吸了以后觉得味道不对,那一刻仿佛整个神经都叫嚣、撕扯。

她问杨华那是什么,杨华告诉她那是高纯度海洛因。“海洛因”这个名词尹艳萍并不陌生,云南和他国接壤,那时候常年有毒贩活动,国家的禁毒宣传满大街都是,她当然知道这东西危害性有多大。

如果她第一时间将自己的情况告知警察,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戒毒,只要意志坚定,只吸食过一次的人还是可以戒掉的。

可她不懂法律,也经不起诱惑,成了一个瘾君子,为了吸毒什么事都愿意做,成了杨华贩毒、运毒的工具。当时我国警方正在大力打击毒贩,各个口岸都管控得十分严格。

杨华怕被发现,暂时隐藏了下来。可尹艳萍受不了没有毒品的日子,那种蚀骨钻心的痛,让她变得苍白病态,皮肤不再光滑,眼睛也深深凹陷进去。

马强一直很担心她,无数次去她工作过的地方找她,但她已经不敢再见那么赤诚的爱人。她的心早就在丢弃自尊的那一刻就黑了。

为了吸毒,她和缅甸的毒枭合作,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毒贩,在利欲的深渊里无法自拔。1997年天津警方,根据掌握的线报,早早做好了埋伏,将她和其余11名毒贩捉拿归案,共缴获海洛因超3000克。

贩毒在我国是重罪,毒品不知让多少家庭支离破碎,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或是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尹艳萍等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超3000克,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被判处死刑。

抛去所有的利益纠葛,孑然一身地坐在牢中等待死亡时,26岁的她回想起青春年少时的悸动,还有那个说等她回家一定会娶她的男人,顿时泪如雨下,后悔如海浪般席卷而来,可是她已经没有回头路了,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

马强不知她去了何方,也许只有她的死讯传回故乡时,才会知道她这荒唐的十年,那时的他还会愿意与她相约下辈子吗?我想大概不会,他们不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他们中间有着无法跨越的法律和道德鸿沟。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希望我们都能在正确的年纪选择正确的路,不要让人生徒生遗憾。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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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陈以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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