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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夫妻财产协议离婚了怎么分)

日期:2022/06/08 15:56:12图片:未知人气:+

案情简要

2018年11月11日,杨某与刘某结婚,婚后蜜月期间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杨某将其婚前位于市中心的两套房产赠予刘某,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为刘某单独所有;二、杨某将自己婚前财产250万元赠予刘某,杨某承诺以婚后每年年底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刘某,直至250万元付清。

婚后半年,双方感情发生变故,杨某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因而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如何履行成为双方分割财产方面最大的分歧。杨某主张其虽将婚前财产赠予刘某,但刘某的获赠财产为婚内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则认为,《协议书》为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应按协议约定给付房产及现金250万元。经审理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协议书关于250万元的约定并非杨某基于自身当时既有财产所作的权利处分,而是杨某基于其将来可能获得的收入而对刘某作出的赠与承诺。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许杨某、刘某离婚;二、协议约定的房产已过户至刘某名下,为刘某个人财产;三、协议关于250万元的约定,杨某不需要继续履行。

要点浅析

本案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协议书》实为婚内赠与协议,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除不得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据《协议书》约定,杨某自愿将婚前房产赠予刘某,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刘某个人财产;但双方关于250万元的约定,是基于杨某将有财产的约定,本案不存在杨某不得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故杨某不需要继续履行。

检察官提醒

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占有、适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协议。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夫妻间有关财产约定的协议是有效的。

受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会过分强调财产的分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根据实际需求思考夫妻财产协议对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作用。但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夫妻财产协议本质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合同,故协议内容应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从业人员。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消息转自公号: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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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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