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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有孩子怎么告小三(丈夫婚前与小三有孩子)

日期:2022/05/08 14:47:19图片:未知人气:+

小丽和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可是小丽能感觉到夫妻感情逐年下降,直至冰冷。于是在思考再三后与丈夫交谈,最终双方都同意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因有双方共同财产,判定丈夫一次性给付妻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

离婚后,小丽对生活重拾信心,每天努力工作,积极向上。直到不久的一天,闺蜜告诉了她一个消息。

闺蜜说,她看到小丽前夫和一个女人在一起,还带有一个女儿。女儿喊小丽前夫爸爸。最重要的是这个女人没有结过婚!很可能是前夫生的。

小丽听了如心如死灰,但是并没有慌忙确认。便自己去调查起来。

最终确定,前夫在离婚前和那女人生活过,生了一个女儿。

小丽找去他们家,咒骂着前夫不要脸,女人狐狸精,大吵大闹。最后甚至与对方厮打起来,狼狈不堪。

想着丈夫就是因为偷腥才闹得家庭不合,思考再三后决定将丈夫告诉法庭,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那么丈夫应该赔偿前妻精神损失费用吗?

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丈夫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育有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丈夫赔偿小丽15000元精神损失费。(文章为真实发生,为便于描述适量调整)

判决后双方都无上诉,该案件算告一段落。

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所向,也是法律义务。破坏婚姻,夫妻关系破灭,家庭拆散,子女缺少关怀,严重败坏道德风气,依法应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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