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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以不正当所得起诉小三(原配起诉小三花了老公12万)

日期:2022/04/30 18:21:03图片:未知人气:+

丈夫把12万余元私自赠与异性朋友,

妻子向法院起诉要回,

庭上,

作为被告的丈夫语出惊人——

她花了我60多万呢,

都应该还我!

这又是怎么回事?

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在李某(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马女士转账、还款共计123210元。

2019年4月,李某将王某、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马女士将123210元退还。

妻子李某:

丈夫与马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赠送大额钱款,该赠与行为无效

2016年8月,王某给马女士转账123210元,此外,二人还陆续因购物和旅游共消费10万余元。

2018年王某生病住院,妻子李某在为王某交住院费时,发现了二人间的关系。

丈夫王某:

我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给过马女士60余万元,我认为她应当全部返还

2014年,我与马女士开始交往,她谎称单身。2015年我才发现她并非单身,而且承诺与其丈夫离婚但并未实现。

在交往期间,马女士通过转账、给付现金、购物、为其父亲买药、旅游等方式共计花费我60余万元。

我认为她应当将60万元全部返还。

马女士:

他们二人的说法均不属实,我与王某存在资金往来,并非赠与,故不存在赠与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

王某转账给付马女士款项,而马女士并没有支付对价,应视为王某对马女士的无偿赠与,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向马女士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其个人财产,未取得其妻子李某的同意,侵犯了财产共有人李某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赠与行为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李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扣除马女士已付王某的13999元后,马女士尚应退还李某109211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通过转账、还款等方式赠与被告马女士12321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马女士返还原告李某款项109211元。

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晋城中院。晋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女士仍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山西高院裁定驳回了马女士的再审申请。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晋城中院

标签:起诉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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