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04 15:40:41图片:未知人气:+
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来到新的城市打拼,登记结婚,组建了家庭,在当地买了一套单室二手房,并迎来了女儿的降生。不过,随之而来的孩子抚养问题和家庭经济问题逐渐让两人捉襟见肘,也慢慢消磨着彼此的耐心。在孩子满三周岁时,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王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不过,在对两人的唯一住房进行财产分割时,两人产生了分歧,都想获得这处房屋的所有权。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律如何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女士获得了房子的居住权,并给付王先生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提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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