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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个耳光算家暴吗(丈夫扇了孕妻一耳光)

日期:2021-03-27 11:30:06作者:北青网图片:未知人气:+

昨日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周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是家暴受害人的“保护符”,

是加害人的“紧箍咒”,

你了解吗?

广州荔湾法院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为你讲述当自己或身边的朋友遭遇家暴时,

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1

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气之下扇孕妻

小张与小李结婚四五年了,但双方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20年国庆期间,小李怀孕了,可两人偏偏还为孕妇能不能周围走动,要不要进补之类的事情吵了一架又一架。

小张性子急,觉得小李仗着怀孕犯公主病了,一气之下扇了小李一个耳光,还把小李的手臂给掐了。小李的脸又红又肿,哭着就去居委会了。

居委会陪同小李到派出所报警,又陪着她去医院看病。而派出所的民警出具报警回执后,也立刻去到小张家调查和调解。

此时小李听居委会介绍遇到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便径直来了法院。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小李写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提交了户口本、报警回执和病历。法院在受理小李的申请后召开了听证会,小张在听证会上承认自己打了小李。结合小张的陈述及小李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小李遭受了家庭暴力,当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张殴打小李。

今年春节前,法院回访小张和小李,两人已经和好,小李正在待产。小张说,原来打老婆耳光也算家庭暴力,以后可再也不敢了。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案例2

怀疑老婆出轨,多次跟踪辱骂

老沈与青姐是老夫老妻了,可两人年轻时感情并不深,现在儿子上大学了,青姐就经常和老同学老朋友出去游玩。老沈思想古板,面对青姐的频繁外出,刚开始是责骂,后来就怀疑青姐有外遇,青姐见老沈不听她解释,就干脆不解释了。

可是这种情况持续了两三年之后,老沈居然在2019年请私人侦探跟踪青姐,只要有一点青姐与异性接触的信息,老沈都会对青姐一顿恶骂。有几回,青姐被骂得心塞,扯了老沈几下,老沈就反过来打了青姐,把青姐打得身上都是淤青。儿子有的时候听到他们吵,想劝阻也反而被老沈骂。

青姐不堪忍受老沈长期的怀疑、辱骂甚至殴打,2020年底终于下决心起诉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青姐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民警的询问笔录、医院病历、儿子的证言,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老沈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老沈殴打、辱骂、骚扰青姐。后来,由于两人感情已经淡薄甚至破裂,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案例3

因家庭经济问题,把岳父岳母赶出家门

小苏和小李婚后初期感情不错,但近几年来,小李的小生意出现困难,两人便为家庭经济频生矛盾。小苏生小孩后,把自己的父母接到家里帮忙照顾小孩,但是小李觉得这样一来家庭开支大了,给他造成了负担,心里特别不高兴,于是隔三差五就和岳父岳母吵架,小苏也知道小李不容易,只好自己安慰父母。

谁料有一次岳母不小心把家里的电器弄坏了,碰巧那天小李又没拿到该拿的货款,小李便把气都撒在岳父岳母头上,竟然把两老骂出了家门,最终物管工作人员看不过眼,帮两老报了警。

后来派出所民警来调解,他们告诉小李,小苏的父母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如果小李继续谩骂和无端指责两老,他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就算苏不追究,岳父岳母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时的小李也冷静下来了,赶紧向小苏以及岳父岳母道歉。后来小李家再也不吵吵闹闹了,岳父岳母也向邻居夸奖,说小李知错能改,自己的女儿没嫁错人。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例4

因家暴离婚后,还能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小严和小冯原是夫妻,小冯在婚姻期间曾数次殴打小严,小严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双方遂于2020年9月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小严提出小冯应当向她赔偿一些损失,小冯当场大怒,声称向他要钱就不离婚了,小严不敢作声,赶紧签了协议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小严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社区当了志愿者,期间她向妇联的志愿者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妇联的志愿者立即向小严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议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过年前,小严向法院起诉小冯,以小冯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小冯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小冯得知此事,开始时非常暴躁,认为婚都离了还能起诉要钱,后来经过法院释法,得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小冯一下子就怕了,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小冯向小严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小严也解开心结,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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