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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瘦脸针,医美机构网店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

日期:2021-11-14 17:00:02作者:现代广告杂志社图片:未知人气:+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显示,前期,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店发布瘦脸针违法广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通过互联网开设“DR REBORN医疗美容旗舰店”销售医疗美容项目。在销售“DR REBORN 国产瘦脸针 除皱改善咬肌小V脸 瘦肩针瘦腿针医美”项目中,发布涉及“国产瘦脸针”“衡力瘦脸针”的广告,其瘦脸针实为“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现代广告》查询相关文件发现,2008年,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联合下发《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并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药品,一方面是医疗活动中所必需的,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特殊药品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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