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19 07:51:42作者:昭烈名臣图片:未知人气:+
最近有个新闻很火,说的是丈夫发现妻子与别人偷情,一怒之下就要砍杀,结果反被对方伤害,貌似这个偷情的男人还有点身份,这个新闻之所以火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先偷情后又伤人的偷情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这的确是个很有趣的话题,中国最著名的类似事件,大概就是西门庆和潘金莲了,他们被武大郎撞见之后,结果西门庆是一个窝心脚把武大郎踹伤了,假如当时推开门的是武松,发现了这种事,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如果是武松撞见了,那么武松完全可以一把抓起,痛打一顿,按照武松的性格及西门庆抗打击的能力,估计西门庆这条命可就交代在这里了。
武松如果真的这么做了,基本上是无罪的,因为古代社会对于通奸历来处罚都是比较严厉的,而且是不但严厉,动不动还宫刑,实在是让人胆寒。
比如最古老的尚书就说“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不过这个规定到了东周时代,礼崩乐坏的时候,基本上失效了,当时的社会风气男女关系之乱,绝对能让我们现代人瞠目结舌,尤其是贵族社会,尤其引发的宫斗甚至是内乱都层出不穷。
结果当时力主改革的有识之士就实在看不下去了,公元前407年,著名的法家人物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这种严厉的惩罚一直被秦汉所沿用,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到了唐代,民风开放了许多,法律也走了儒家化的道路,条文看起来也没有那么野蛮和血腥了,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从这一条规定,已经明显能够看出来唐律为什么能够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典范了,不仅仅惩罚变得不那么野蛮了,而是规定了家庭成员有权拘捕通奸者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打死通奸者是有罪的,只不过视情况可以减免。
这种立法技术,已经非常先进了,以前那种动不动当场打死的情况,实践中完全无法操作,非常容易造成各种无故被杀的情况。
元朝是个转折点,加入了可以杀死奸夫这一条,大明律沿用了元朝的法律,也对可以杀死奸夫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又增加了一条,“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意思就是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必须是当场发现的,才能杀死奸夫,臆断或者听说的都不行。
而清朝也基本上延续了这样的规定,后来中华民国时期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通奸罪, 不过这种罪已经不是古代那么血腥了,也没有了可以杀死奸夫的条款。
以武松的能力,潘金莲这事儿被他撞见了,这西门庆就算是不死,估计也得残废了,但是撞见的偏偏不是武松,而是武大郎,结果武大郎不行反倒是被西门庆踢了个窝心脚。
最终就算是武松为哥哥报仇,也难免有牢狱之灾,因为武松并没有捉奸在床,所以对于潘金莲和西门庆的杀害,也就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范畴了。
说回到现代社会,我们的法律是没有通奸罪的,也没有规定说,你要是当场捉奸的话,可以如何如何的规定,只是在婚姻法中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的责任。
所以现代社会的逻辑就是,面对通奸者,杀人肯定是不对的,不要说杀人了,你打人也是不对的,现在网上流传的很多那种打人的视频,如果是一方完全挨打不还手的话,这最后有理也给你弄成没理。
最后做个伤情鉴定,就算不把你弄进去,光是住院费的花销,都可能让你后悔当时动手的行为,这一点是跟古代社会最大的差别。
不要随便发生肢体冲突,或者是打人,即便是对方有错也不打人,因为对人惩罚的权力只有国家才有,个人的惩罚不管起因是什么,你都有可能触犯了法律。
我们的肉身已经在现代社会了,但我们的思维很多还停留在古代,我们以为可以对过错方随便打骂,殊不知卢梭早就把你的权力偷偷转移给了国家,你让渡了惩罚别人的权力给国家,同时也获得了国家的保护,这就是现在国家最基本的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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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烈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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