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2 09:11:54作者:南京五老村司法所图片:未知人气:+
这些年经常有客户找我,让我帮助他们做一份离婚协议,对于这种要求我是可以帮助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很多情况下,客户跑过来又找我修改离婚协议书,经过反反复复的好几次谈判,最后谈离婚财产处理问题,对方不同意,造成之前做的一切白费了,最后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
我想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条款涉及男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问题。应当一同找信得过的律师或法律人帮忙一起参与起草是一件非常节省时间的事,为什么不呢?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是男方得到的多一些还是女方多一些,什么情况应当照顾女方一些,什么情况应当考虑男方应当多分配一些。
没有无缘无故的权利,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的?既然离婚一定是充分考虑之后再做出的决定
但对于离婚中财产处理分割问题,尊重肯定对方的付出,这也是对自己人生经历的尊重。男女双方的得失尽在理性的处理。坑谁都会有得不偿失的结果
我就想说夫妻双方在离婚中应当先充分的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的问题、债权债务等。协商中一定要合理充分考虑各方的利弊,重点就是理性,别冲动!别冲动!别冲动!下决定离婚。
相爱相知经过多少艰辛,结婚生子在一起不容易。结婚难!离婚也没那么容易的。尤其警告一些自认为逃避债务或购买房产机会的假离婚,你们这是在挑战人性!电影中《我不是潘金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2019年离婚的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中应当在如下的原则处理财产:
一、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平等的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不管女方是否有对家庭在经济上贡献多少,应当注意女方照看家人及小孩的付出也是一个非常有贡献的。不得因男方在经济上贡献多而否认女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利。同时如果涉及子女财产的问题,不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三、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处理财产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应当理想分析财产的效用的,在谁手中可以发挥到更好的价值,不能简单的坚持一刀切,一人一半,分完散了。对于分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按照离婚时价值合理充分的补偿。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应当正确的行事,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中财产分割时应当如实对于自己财产声明,保障另一方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中知情权,如果有违反的,按照婚姻法规定:一方隐匿、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而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受害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再一次请求分割。
在离婚分割中除了遵守上述的原则的,还应当对于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财产。这里的承担义务主要是对家庭生活中对老人照顾和子女的照顾义务承担多的一方。
另外说明的是对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一般是3万元-10 万。
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或者一方抚养子女的可以从帮助的照顾的适当的多分一些财产。
重点提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应当马上对财产的归属处理考虑。在离婚之后处理会有很多的麻烦和不可控制的局面,导致非常被动。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归属于子女,不动产归一方那个,但未做不动产变更登记。谁再嫁人的就等于放弃财产的所有权或放弃子女的抚养权。谁提出离婚,净身出户等等,一些非常狗血的约定条款。这些统统因为违反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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