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23 06:31:23作者: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作者:梁家俊,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法官,能不能够救救我?”人们万万没有想到向法官求救的仅仅是一名7岁的孩子,她的名字叫晨晨。
2021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晨晨的父母何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离婚,两人因孩子晨晨的抚养权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后何先生听信了王女士的片面之词,同意将晨晨交由王女士携带抚养。
但此后,王女士却一直拒绝何先生探望晨晨。何先生从邻居处打听消息得知王女士以孩子的名义申请低保,甚至变相虐待孩子。何先生愤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是晨晨却在庭上陈述愿意跟随母亲一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此驳回了何先生的诉求。何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实地走访核实证据,并且聘请了心理咨询师为晨晨进行心理评估,咨询结果为:“情绪稳定,但防御戒备、回答问题明显有备而来......”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求。
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曾经说过:“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太可怕了”
我们团队经办的离婚案件不计其数,见过太多的人情冷暖。有些父母即便是离婚了,仍会尽最大的努力让孩子健康成长,而有些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却连陌生人都不如,甚至在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发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甚至还有虐待孩子、对孩子实施家暴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变更,另一种是诉讼变更。
协议变更,根据字面意思去理解,就是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对抚养权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之间签署一份关于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书就可以了。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就需要起诉至法院,由法官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变更抚养权需要准备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孩子的证据,其次,如果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法院原则上会尊重孩子的意愿。除了要搜集对方不适合携带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我们自身也必须要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以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
另外,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没有人可以代替的,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可以。前段时间我们就遇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是离婚后,男方前往外地务工,将孩子留在广州让爷爷奶奶帮忙照顾。女方看到这样的情况,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最终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归女方。
其实,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并非是永恒不变的,而且抚养权仅是谁抚养携带孩子的一个权利而已,并非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就不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了,离婚并不能解除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希望每对夫妻在面临抚养权归属的抉择时,都放下偏见与怨念,不能错将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工具,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减少夫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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