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21 06:15:28作者:武汉律师李某某图片:未知人气:+
现在年轻人都讲究追求自由,在和对方最相爱的时刻走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洒脱随性。
可是伴随着未婚同居的却是因为女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尤其是在分手之后,女方往往会认为是男方让自己的身体还有精神方面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会以此为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这类赔偿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先来看个例子。
小李和小王是网友,网络相识,渐渐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两人见面后逐渐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的关系,不久之后两人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但是在同居期间两年的时间里面,小王曾多次怀孕,女方的想法当然是怀孕了就生下来,两人就结婚。
但是小李却并不这么想,在小王多次提起结婚的时候,小李却总以结婚条件并不成熟为理由劝说小王打掉孩子,而小王在其劝说之下做了三次流产。
后来两人开始经常吵架,小李在小王做完流产之后还对其提出了分手,这当然让小王无法接受,更是大受打击。于是她以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为理由,要求小李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十万,可是小李却拒绝,两人协商无果。
于是小王选择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其流产手术的费用以及流产之后造成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同居流产之后造成的身体损伤到底能不能要求男方赔偿呢?
法院认为:小李和小王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男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曾提到“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
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现在大家对未婚同居、未婚性行为的看法越来越开放,但是她们对自己的保护却并没越来越看重。
并且太多的事实案例告诉我们,在你和你的另一半没有结婚生子的打算的时候,在你不能百分百肯定对方会要这个孩子的时候,千万不要怀孕,这是对自己的保护,这才是真正的爱自己。
所以女生们要掌握一定法律常识,在同居关系中保护好自己,否则在享受同居带来的短暂性幸福后,留给自己的很可能是长久的伤痛。
而对于男生们也应主动承担起责任,并充分尊重女方意见。在无结婚意愿情况下,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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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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