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14 06:32:09作者:婚姻法律师姜威图片:未知人气:+
张(女)诉请离婚,称:冯1(男)与前同事、女友同居,双方以夫妻称呼对方;女方怀孕后,冯某1的母亲作为公婆安排并带领女方体检,照顾其日常生活,并承认其与冯某1事实婚姻关系。被上诉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与同居女友的产检医疗费、女方孕期营养生活费,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交由同居女友管理使用,现要求离婚并赔偿离婚损害。
冯某1(男方)辩称自己从未与他人同居过。
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张某拒绝受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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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上述情况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至于索赔范围,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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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错方的行为不仅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还造成人身伤害,无过错方有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在双方离婚时存在较大过错,但只是对张某造成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就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规定,结合案件材料反映的事实,认定冯某1赔偿张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赔偿的性质,主要是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支持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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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师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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