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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什么情况下不用还钱(7种出轨财产纠纷的处理情况)

日期:2021-05-01 15:17:47作者: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图片:未知人气:+

近日,韩剧《妻子的世界》热播,这是一场妻子复仇的大戏。丈夫出轨企业家独生女,妻子伤心愤怒之余,理智策划离婚,怒怼小三、手刃渣男、争取孩子抚养权……看得观众直呼过瘾。那么在现实中,如果婚姻遇到背叛,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

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和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帅帅用50万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王美丽名下。后张帅帅妻子李漂亮将张帅帅和王美丽二人一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的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行为无效。

案例二:

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和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并生育一子,张帅帅用50万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王美丽名下,张帅帅妻子李漂亮接受张帅帅在外有一子的事实,也同意张帅帅带回孩子,张帅帅遂回归家庭,后夫妻二人合计要回该处房产,遂让妻子李漂亮将张帅帅和王美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的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张帅帅赠与王美丽房产行为无效。

简析:张帅帅和李漂亮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帅帅未经李漂亮同意,单方将属于与李漂亮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赠与王美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向第三方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属于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一方向第三方的赠与行为事前既未征得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配偶的追认,该行为无效。第三方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有人认为类似案例二情形对于第三者不公平,且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同居关系解除,女性则是白搭时光,人去财空。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此种同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有违人们的道德标准,既然知道他人已婚还选择这种关系,即是让自我陷于不利地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长期同居,后张帅帅幡然悔悟,决定与王美丽解除关系,遂写下协议给王美丽20万作为补偿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后王美丽起诉张帅帅要求履行。

判决结果:驳回王美丽诉讼请求。

案例四: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长期同居,后张帅帅幡然悔悟,决定与王美丽解除关系,遂给了王漂亮20万作为补偿金然后分手,后张帅帅后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美丽返还。

判决结果:驳回张帅帅诉讼请求。

简析:现实生活中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往往以借款、欠款、分手协议等形式承诺补偿金。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此种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此种关系下的债务法律只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是因为此种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基于同居关系等给付的补偿金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五: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一直对第三者王美丽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后王美丽发现张帅帅已婚事实当即决定断绝关系,张帅帅深感抱歉便写下协议以20万作为补偿金,但其一直未支付,后王美丽起诉张帅帅要求其履行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简析: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被小三”的案例,有观点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最倾向性观点认为感情问题法律不好介入,并且感情不是生意,不能强求投入与收益,且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但故意隐瞒自己已婚而骗取他人与之确立恋爱关系,致使他人与其共同居住、公开以情侣身份生活,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属故意侵犯他人人格权,故主张隐瞒已婚事实一方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酌情支持。

案例六: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交往。李漂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美丽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裁定驳回李漂亮起诉。

简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本案中,王美丽不是适格主体,法院驳回李漂亮起诉。

案例七:

张帅帅身患癌症,生前一直与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张帅帅留下“遗嘱”将房产给王美丽。后王美丽拿着“遗嘱”与张帅帅妻子李漂亮及其他继承人争夺房屋继承权。

判决结果:驳回王美丽诉讼请求

简析:尽管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其他婚外情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遗赠人张帅帅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王美丽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罪与非罪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结语:

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需要履行忠诚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却已感情破裂,婚姻确实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一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婚姻关系,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不正当关系最终都是害人害己!

参考资料: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三十五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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