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27 09:21:57作者:华律网图片:未知人气:+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3月8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现为学龄前儿童。2012年6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网友存在不健康聊天情况且不履行做妻子及母亲义务等原因,双方感情恶化。原告为确认刘某与其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于2015年8月6日单方至某生物公司DNA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意见书排除原告与刘某某的亲子关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
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排除原告为刘某某生物学父亲。
一、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
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首先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不具有血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予返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一般来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定,离婚时,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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