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9 15:56:16图片:未知人气:+
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
现阶段上海法院审理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一般程序:先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如无法调解和好,双方对于离婚、财产、抚养权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转入正式立案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正式审理。
本文主要讨论法院立案审理程序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法院需要综合分析双方感情基础、离婚原因等。
审判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复杂多样,法律明确规定的应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四种情形,即《民法典》第1079条,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但是,该规定显然无法囊括实践中的所有情况,所以该规定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个兜底性规定即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规定显示,夫妻双方第一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双方关系没有缓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即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未改善,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的,表明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坚决,属于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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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黄劲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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