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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要起诉离婚(男子3次起诉离婚)

日期:2022/09/19 14:19:52图片:未知人气:+

面对患重病的妻子,丈夫3次起诉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女儿去世留下外孙,女婿拒绝外公外婆探望,两位老人有无“隔代探望权”……

9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广西家事审判改革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林艺摄

男子抛弃妻子3次起诉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给予女方司法救助

2007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陈某患上了尿毒症,开始了透析治疗之路,丈夫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

之后,陈某先后两次进行肾脏移植手术,花费了约40万元,都是其父母亲友支付。但术后,陈某并未痊愈,还伴有高血压等并发症,需长期药物治疗。

2016年,夫妻两人分居。

其间,王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陈某也两次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扶养费,法院共判决王某支付扶养费13.6万元,但实际上只执行到位1.8万元,余款执行不能。

2020年7月,王某第3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陈某患有尿毒症,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

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最终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外祖父母想探望外孙遭拒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

老杨夫妇的独生女小杨婚后生育了一男孩小余,小余4岁多时,小杨意外去世,小余跟着老杨夫妇生活了一段时间。2020年6月,小余被父亲接走,交由爷爷奶奶照顾。老杨夫妇想看望外孙遭拒绝,两位老人将女婿诉至法院,讨要探望权。

法院认为,民法典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虽无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亦未排斥或禁止。老杨夫妇是小余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

老杨夫妇对小余进行探望,与人伦常理和法律精神相符、与尊老爱老的精神相契合,也有利于小余的健康成长。

法院遂判决老杨夫妇每月探望小余一次,其父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探望持续至小余年满十八周岁止。其父亲以老杨夫妇非探视权适格主体为由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兄妹长期遭父亲虐待

父亲被判刑,多部门联动跨区域救助

小强兄妹4人(小强,12岁;小丹,10岁;小春,8岁;小辉,6岁),他们长期受父亲虐待。

自2020年3月父母离异后,由于父亲经常醉酒、外出不归,导致兄妹4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经常睡在居民楼道。缺少御寒衣物和充饥食物,便到学校或居民家里偷被子、衣服、食物和玩具,偶尔捡垃圾果腹。

为保护小强兄妹4人,当地村委为4兄妹临时安排了住房,并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一名村民,每天负责给孩子做饭。同时,社会工作者为孩子们进行了心理辅导,纠正逃学习惯,教授自我保护知识。

小强的父亲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监护权被撤销。经民政、公安等多部门跨区域联动,4兄妹转入其在外市的母亲生活居住地生活。社会组织还在当地招募了一名志愿者,每月定期探望,跟踪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目前,4个孩子不逃课逃学,逐步向好。

“价外收费”无依据

法院判决返还多收的费用

南宁市甲公司开发建设了某养老社区,并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该社区生活卡。70岁的曾某夫妇向甲公司购买社区生活卡,支付卡押金、养老服务费48万元及购卡服务费5万元,共计53万元。其中,48万元的收款收据由甲公司出具,5万元的收款收据由丙公司出具。

2020年3月,曾某夫妇认为,收取5万元的购卡服务费无依据,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曾某夫妇没有与丙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服务合同,该公司取得购卡服务费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丙公司返还曾某夫妇5万元,并支付利息。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徐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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