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11 11:03:47作者:陈豪俊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近日,某一线男明星被恋爱长达九年的女友爆光是渣男,女友查看其手机才发现原来该男明星有一部手机是专门用于“撩妹”的,女友不在的每一天,男明星都会把不同的女生约到家里来做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去到每一个城市,都有能约到酒店的女生,还和很多旗下的女艺人包括化妆师都发生过性关系。甚至,还经常举行“多人运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因为这种婚前出轨行为导致了九年的恋爱关系结束,出轨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在法律中,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最大的区别是: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通过婚姻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在以前,结婚前双方同居的在法律上还会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虽然不再强调“非法”这个字眼了,但是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具有很大区别的。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间有严重的出轨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过错方的可能,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多分。
但是,如果双方仅为恋爱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双方负有忠实义务,此时的“情侣忠实义务”主要源于道德上的责任感,也来源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对于绝大部分人而言,都痛恨脚踏两只船或者多只船的人,这样的人无论男女都会被评价为“渣男”或“渣女”。然而,道德上的评价很低并不意味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分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出轨,过错方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甘于自认倒霉,尤其对于女生而言,例如本事件中的男明星的女友,九年时间的爱情长跑,到头来一无所获,想得开的人会觉得自己收获的是一份成长和成熟,想不开的人觉得自己白白损失了宝贵的青春!
那么,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过错方主张“青春损失费”?
其实,我国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该说法是正宗的民间术语,并非法律术语。所以,分手时如果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另一方同意支付,民法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不干预“青春损失费”的给付。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强行索要。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侣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经同居了,同居时也会出现财产混同的问题,在分手时可以主张对混同的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分割原则与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总体的处理原则是按照“物归其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情侣分手的财产分割主要是一种析产纠纷,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车辆)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份额,双方需要就自己的出资进行举证。
其他的财产如果有争议的,双方也负有责任举证系自己出资购买。无法举证的则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即平分)。
婚前同居需谨慎,由于婚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律师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的缩短同居的时间,对于女孩子而言,如果还没有考虑好和对方结婚,对待同居还是尽量保持谨慎的态度,以免分手后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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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豪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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