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3 09:54:36作者:厚德重法图片:未知人气:+
离婚是男女双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34条同样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那么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是不是一定不能提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34条中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呢?什么情况是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确有必要呢?
那就是女方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是可以和妻子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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