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9 10:55:48作者:懂法帝图片:未知人气:+
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手机作为现在社会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工具,已经在人们生活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现如今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
凡事都有双面性,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候也会带来很多麻烦。许多人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在网络上上当受骗,或产生经济纠纷。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小刘主张向被告小王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生活中,人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朋友想自己借钱,出于信任就没有让对方出具借条,只有一些聊天记录,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圹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自2020年5月1日起,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的若干规定定》将于2020年5月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包括5大类咅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曰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因此,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微信里说过的话,发布的每一条朋友圈都将成为有效证据。提醒大家说话需要谨慎,不确定的话不要乱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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