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9 10:31:14作者:法宝律师Y图片:未知人气:+
社会上的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往往因为大人之间撕破了脸或者因为各种纠纷,而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对方探望孩子,导致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想探望孩子时经常产生诉讼纠纷。殊不知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那么如果离婚后,另一方不让我们看孩子了,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摘要
胡某(男)和张某(女)协议离婚,双方婚内育有一子一女胡某馨与胡某钦,由于张某经济条件不佳且体弱多病,双方协议两个孩子均由前夫胡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胡某组建了再婚家庭,张某去探望孩子却被胡某以各种理由回绝,称孩子的继母待孩子如亲生,不希望张女士因为自己的私心影响孩子的学习和与家人的生活。
双方长期就探视的时间、方式意见等方面未达成一致,产生矛盾,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对两个孩子的探视权,要求胡某协助自己每半个月探视一次。胡某也答辩称张某每次探视孩子,总是以礼物和零食引诱孩子,而且背地里不知道教给孩子什么话,导致孩子每次回家后都对自己和继母充满怨气,乱发脾气,这也是自己不想让她总来打扰自己生活的原因。而且张某自己本身体弱多病,不宜探望孩子,影响孩子的健康。
争议焦点
张某是否享有对女儿胡某馨与儿子胡某钦的探视权?
张某是否存在不宜探视女儿胡某馨与儿子胡某钦的情形?
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或母之间可以有所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只有父或母单独抚养下所缺失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该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既是父或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该权利。
且本案中,答辩人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张某存在不宜探视孩子的法定事由,其应当承担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不能协商解决,故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结合本案实际,确定原告每月享有一次探望孩子的权利。
判决原告张某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下午18时将女儿胡某馨,儿子胡某钦从被告胡某处接走、送回,但事先应告知被告胡某知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看法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终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在探望子女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拒绝探望等。除此外,其他原因,如父母间交恶、没有及时支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而且就算是有终止探望权的理由,也要提供证据经过法院判决方可终止。这也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的一种保护。
法宝律师提醒大家,探视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如果拥有抚养权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对方起诉的,拥有抚养权一方可能会败诉甚至被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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