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情感网 > 情感生活 > 文章详情

离婚分居需要怎么证明(怎么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日期:2021-10-09 10:19:30作者:刘晓丽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案情回放】

那良与温凤二人2014年7月份结婚,因为婚前了解草率,婚后缺乏沟通,所以二人自结婚一来感情一直不好,吵架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后来温文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就回了娘家,在娘家一住就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夫妻二人就没有再联系过,2020年4月,温凤就开始考虑结束这段婚姻,温凤就一纸诉状将那良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分居”的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呢?

【律师点评】

一、《婚姻法》和《民法典》皆规定“分居”是法定的离婚理由。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额,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诉讼离婚的话,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不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当事人能够证明自第一次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分居满1年,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所以,在《民法典》中,离婚是一个法定的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对于这个离婚的理由,当事人应当进行举证证明,如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分居的事实呢?下面我们来聊一聊。

二、如何证明“分居”的事实。

现实生活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证明呢?

一、当事人一方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

夫妻双方分居后,一方如果去了外地,一般公安机关都要求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因为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所以有较高的证明力,属于书证的范畴,如果有这类证据可以收集。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单据、物业费缴费单据。

夫妻双方分居,一方到外边租房居住的话,保留租房合同,平时缴纳水电费保留缴费单据,也可以通过银行缴纳水电费,起诉时,到水电部门将水电费收据打印出来,缴纳物业费的时候,物业费缴费收据上可以填写承租人姓名,并保存好物业费缴纳收据,开庭时,做好房东的工作,争取房东到庭为你作证。

三、分居协议。

如果双方感情不好,可以签署分居协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证明双方存在分居的事实,但是这种协议,对方一般不会配合签署,因为分居就跟离婚差不远了,分居就等于未来某一天我们要去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这类证据很难取得,但是我们可以书写分居协议,通过邮政EMS的方式邮寄给对方,通过这样变通的方式,邮寄的日期也可以证明分居开始时间以及分居的事实。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如果夫妻双方在交谈中,谈到可以分居事情,对方承认分居的事实以及分居的时间,那这样的谈话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分居”的证据,提示当事人注意保存这类证据,如果感情破裂考虑离婚的时候,双方电话交谈记住录音和保留微信、短信等证据,避免删除丢失证据。

五、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到新的地方居住,新的地方居委会和村委会对你的情况比较了解,也可以让村委会和居委会给你出示证据。

六、同事、邻居、好友等证人证言。

在我们的同事、邻居、好友当中肯定有人对你分居的事实属于知情人,那这些人,你可以争取他们到法庭现场为你进行证明。

以往笔者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存在分居的事实,不少当事人分居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或者两年的规定,但是由于当事人本人不懂如何取证,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无法提供“分居”的证据,所以不能以“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只能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是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一般的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一般判不离,所以当事人只能起诉两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对于想以“分居”作为离婚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关注以上“分居”证据的取证方法。上述证据最好两种以上,相互印证,最大限度证明“分居”的真实性。

作者:刘晓丽,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注,回复“咨询”,为您解答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gzkyz.com.cn/article/120816.html

刘晓丽律师

倾诉你的情感,分享属于你们的故事
私聊 +关注

手机版 | XML地图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2020 www.gzkyz.com.cn 【可可情感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20010517号

声明: 部分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邮箱:*****@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