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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驳回起诉上诉后的结果(通化一女子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日期:2021-10-09 10:18:35作者:吉报调查图片:未知人气:+

离婚不像分手,不是单方面可以决定的,必须双方意愿达成一致才能办理离婚。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纷乱复杂。下面这个案例,女方铁心要离婚,男方就是不同意,女方多次起诉至法院被驳回,今天终于有结果了。

刘某和宋某均是再婚,婚前各育有一个孩子。2001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在大连购置了一套房产、一辆车。2017年刘某因其女儿怀孕生产,遂到外地给女儿看孩子,夫妻俩开始分居。后因种种原因,刘某和宋某之间发生了多次争执。2018年刘某在大连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刘某在通化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上诉仍被判决维持原判。2020年刘某进行了第三次起诉,宋某仍旧不同意离婚。刘某认为,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在于不愿意进行财产分割,实际上双方感情早已破裂。

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在审理时了解到,2018年,双方将共有房产出售,售得162万元(其中,刘某用于迁户口花费10万元)。随后宋某将共有车辆出售,售得8万元。二道江区法院认为,双方自2017年分居生活至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缺乏沟通与协调。刘某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首次离婚诉讼后,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挽回双方感情,刘某再次通过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被告宋某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售房款71万元、收车款4万元,合计75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作者:高彦辰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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