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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日期:2021-10-02 16:34:37作者: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前 言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小编现整理实务中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并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为参考,一起来学习吧~

案例一:婚姻生活中常常发生矛盾,且双方多次离婚、复婚后仍无法和好的,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也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离婚、复婚、离婚,特别是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去做和好工作,原告不让其进家门,可见夫妻关系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

案号:(2013)郓民初字第1172号

案例二:双方在曾起诉离婚未果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并长期共同生活,能够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证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7)鲁0103民初1597号

案例三:夫妻婚内分居七年之久且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长,但夫妻婚续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因此从2008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且原告于2011年10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后,被告未能珍惜,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事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

案号:(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7号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可以认定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结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上诉人韩某把与杨某之间原有的本属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通过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种错误方式激化,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韩某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杨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韩某亦长期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将诉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由杨某对韩某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作者:王欣、王梓茜)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 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989年11月21日

来源 | 聚法案例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作者:王欣、王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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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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