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2 16:28:27作者:上海王鑫律师图片:未知人气:+标签:老公出轨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系大学同学,双方于1999年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于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8月7日双方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4日生育儿子冯某恩,现在在冷水滩区梅湾小学读三年级。
2015年11月13日,黄某兰与被告冯某吵了一架,被告冯某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原告黄某兰:我冯某保证不搞婚外情,一心一意对家庭、对老婆、对小孩,房子归冯某恩,车子过户给黄某兰,如有婚外情、一夜情、出轨暧昧,净身出户。可有权要求拒绝冯某不见儿子冯某恩。现金归黄某兰贰拾万元整。冯某20151113。
这次吵架之后,原告黄某兰搬回娘家与被告冯某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冯某给原告黄某兰打过几次电话,表示道歉,要求和好,并要接原告黄某兰回家,黄某兰均予以拒绝。2016年1月12日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果,原告黄某兰遂诉至法院。
后原告诉称被告结婚后与其他的女子搞婚外情、一夜情等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没有存在的必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离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系大学同学,双方经过六年的自由恋爱才登记结婚,双方相互非常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前、婚后双方一起在外打拼并生育了儿子冯某恩,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黄某兰诉称被告冯某与其他的女子搞婚外情、一夜情等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原告黄某兰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黄某兰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双方相互非常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观点
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实务案例中,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长期共同生活,且已有子女的,如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即使一方存在出轨或者一夜情的行为,若存在出轨或一夜情行为的一方诚心悔改,努力挽回夫妻感情的,法院一般也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不予准许离婚。再有,对于一夜情等行为也往往难以举证证明,难以证明因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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