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1 16:42:25作者: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图片:未知人气:+
案情简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结婚,婚后原告爱护家庭和婚姻,尽心尽力照顾孩子和被告的起居生活。但九年婚姻生活中,被告经常出轨,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作出许多侮辱的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酗酒,一夜不归,每次回家就打骂原告和孩子,对原告和孩子的健康以及精神压力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原、被告九年婚姻生活中,原告分别于2009年、2012年、2014年、2016年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且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性在外过夜,这一系列打击对原告造成非常严重的精神打击,以至于原告已经患有疾病。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原告已患有抑郁症长达2年之久,以至于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抑郁症的严重病情导致原告1年多无法工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被告离婚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有外遇、殴打原告等行为,但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争吵所致,双方对争吵的产生均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且登报道歉的依据不足,无法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微信:1381113652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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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所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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